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049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陳弘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結果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
轄。又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