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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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維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二年度執字第五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維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維瑤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五十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二十五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第五十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為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一四四號)。
四、查本件受刑人黃維瑤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十罪,經本院先後以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及就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四、五、二十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三、六至十九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一○二年四月九日之訊問筆錄及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之刑事聲請狀各一份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三、六至十九所示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受刑人黃維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年八月二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及案號│一年度偵字第六○二九號等│一年度偵字第六○二九號等│一年度偵字第六○二九號等│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四八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事實審├────┼─────────────┼─────────────┼─────────────┼─────────────┤││判決日期│一○二年一月七日│一○二年一月七日│一○二年一月七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判決├────┼─────────────┼─────────────┼─────────────┼─────────────┤││判決確定│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一○二年三月一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執字第五七三號(編號│二年度執字第五七三號(編號│二年度執字第五七三號(編號│二年度執字第七九七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一至三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一至三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一○一年十月一日│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一│一○一年九月十六日│││││時五分許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及案號│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三號│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事實審├────┼─────────────┼─────────────┼─────────────┼─────────────┤││判決日期│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判決├────┼─────────────┼─────────────┼─────────────┼─────────────┤││判決確定│一○二年三月一日│一○二年三月七日│一○二年三月七日│一○二年三月七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執字第九七三號│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六日│一○一年九月七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及案號│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事實審├────┼─────────────┼─────────────┼─────────────┼─────────────┤││判決日期│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判決├────┼─────────────┼─────────────┼─────────────┼─────────────┤││判決確定│一○二年三月七日│一○二年三月七日│一○二年三月七日│一○二年三月七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號六至十二所示之罪,已定應│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一○一年九月八日│一○一年九月九日│一○一年九月十日│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及案號│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事實審├────┼─────────────┼─────────────┼─────────────┼─────────────┤││判決日期│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判決├────┼─────────────┼─────────────┼─────────────┼─────────────┤││判決確定│一○二年三月七日│一○二年三月七日│一○二年三月七日│一○二年三月七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號六至十二所示之罪,已定應│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編號│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一○一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一○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三十分許│許│三十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及案號│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七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事實審├────┼─────────────┼─────────────┼─────────────┼─────────────┤││判決日期│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判決├────┼─────────────┼─────────────┼─────────────┼─────────────┤││判決確定│一○二年三月七日│一○二年三月七日│一○二年三月七日(聲請書誤│一○二年三月七日│││日期│││載為三月四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六四號(編│二年度執字第一一八二號│││號六至十二所示之罪,已定應│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號六至十九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