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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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一││台││台││││││㈠││毒│期年│86│中│毒6│中│1│││││5│││徒│至│地│7│地│訴7│9│同│上││執4││品│刑│8月初│檢│偵1│院│7│││││0│││││署│││1│││││6│├──┼──┼────┼──┼─────┼─┼───┼────┼─┼───┼────┼────┤││有二││台│3│台││││││││竊│期年││中│8│中│上4│││││㈡│││徒│86│地│偵3│高│2││同│上│上│執9││盜│刑││檢│8│分│易9│││││保1│││││署│1│院│2│││││││││││││││││││└──┴──┴────┴──┴─────┴─┴───┴────┴─┴───┴────┴────┘
泰源技能訓練所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