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變更應為送達之住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甲○○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