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有三│5│台│4│臺│1││臺│││4││用│期年││中│1│中│上6││中│上1││執3││毒│徒二││地│偵3│高│7│2│高│6│2│緝1││品│刑月│15│檢│6│分│訴2││分│訴7││1│││││署│1│院│││院│2│││├──┼──┼────┼──┼─────┼─┼───┼────┼─┼───┼────┼──┤│吸│有八│2│台│4│臺│1││臺│││4││用│期月││中│1│中│上6││中│上1││執3││麻│徒││地│偵3│高│7│2│高│6│2│緝1││藥│刑│15│檢│6│分│訴2││分│訴7││1│││││署│1│院│││院│2│││├──┼──┼────┼──┼─────┼─┼───┼────┼─┼───┼────┼──┤│電│有六│8中│台│0│臺│3││臺│3││6││信│期月│旬│中│1│中│6││中│6││執7││法│徒││地│偵5│地│訴9│3│地│訴9│3│7│││刑│8│檢│8│院│2││院│2││3│││││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