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徐緯程 訴訟代理人 陳沛蓉 被告 曾明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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