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楊業葳 相對人 戴敏吉
戴瑞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戴敏吉、戴瑞蓮分別於民國①108年8月30日、②108年9月6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300,000元、②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108年11月29日、②108年12月5日,並以①附表一、②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①300,000元、②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①108年9月3日、②108年9月10日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戴敏吉另於③109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③109年4月20日,並以③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③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亦已於109年1月30日辦妥登記在案。茲因前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戴敏吉、戴瑞蓮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一: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雲林縣古坑鄉崁頭厝88-154166800000000分之749382戴敏吉、戴瑞蓮權利範圍各為00000000之374691002雲林縣莿桐鄉大埔尾5874162422分之2戴敏吉、戴瑞蓮權利範圍各為22分之1003雲林縣莿桐鄉大埔尾5936620022分之2戴敏吉、戴瑞蓮權利範圍各為22分之1附表二: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4雲林縣古坑鄉崁頭厝88-413250800000000分之374691戴瑞蓮所有005雲林縣古坑鄉崁頭厝88-50273170000000分之374691戴敏吉、戴瑞蓮權利範圍各為00000000之374691006雲林縣莿桐鄉大埔尾5752226011分之1戴敏吉、戴瑞蓮權利範圍各為22分之1007雲林縣莿桐鄉大埔尾5785121411分之1戴敏吉、戴瑞蓮權利範圍各為22分之1附表三: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8雲林縣古坑鄉崁頭厝88-413250800000000分之374691戴敏吉所有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