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一九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四四─八七ND一一二四0││壹│壹仟│││││0六─五│││││├─┼───────────────┼──────────────┼────┼───┼────┼───┤│2│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四四─八七ND一一九八四││壹│壹仟│││││三五─八│││││├─┼───────────────┼──────────────┼────┼───┼────┼───┤│3│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四四─八七NX0一五九三││壹│伍佰│││││六二─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