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 全坤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勇毅 訴訟代理人 董振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全坤建設開發股份│臺灣中小企業│102年9月25日│21,78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李勇毅│銀行建國分行││││├──┼────────┼──────┼──────┼─────────┼─────┤│002│全坤建設開發股份│臺灣中小企業│102年9月25日│56,448元│AA0000000│││有限公司李勇毅│銀行建國分行││││├──┼────────┼──────┼──────┼─────────┼─────┤│003│全坤建設開發股份│臺灣中小企業│102年9月25日│38,877元│AA0000000│││有限公司李勇毅│銀行建國分行││││├──┼────────┼──────┼──────┼─────────┼─────┤│004│全坤建設開發股份│臺灣中小企業│102年9月25日│3,03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李勇毅│銀行建國分行││││├──┼────────┼──────┼──────┼─────────┼─────┤│005│全坤建設開發股份│臺灣中小企業│102年9月25日│27,270元│AA0000000│││有限公司李勇毅│銀行建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