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經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6月25日以97年度抗字第261號民事駁回抗告確定。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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