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7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蕭媄鴻
       蕭惠文
       蕭晴怡
法定代理人  蕭騰飛
兼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叁仟零貳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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