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仁林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鑫
原告與被告居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房屋整修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1,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