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添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壹
仟參佰元,應徵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