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6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高啟哲
       謝惠慈
被   告  羅萬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貳仟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叁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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