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招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而該費用
,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一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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