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0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三二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
二、被告已著手行竊但未得手,係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