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О八七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陸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