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三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
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