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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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3歲
號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李育信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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