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
之1號2選任辯護人戴國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4月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王雅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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