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9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2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各該規定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所準用。
二、本件再聲請人對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972號裁定,聲請再審,係以該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由,揆諸上開規定,應由上級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莊謙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