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3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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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三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共同違反公司不得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
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⑴被告之自白⑵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各一份⑶財政部台財融第0000000號函⑷中國農民銀
行新莊分行活期存款存摺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
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黃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