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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