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788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亦未於抗告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11月9日補提抗告理由狀,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及第419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