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21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0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7,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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