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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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共計繳納裁判費154,100元,溢繳裁判費152,770元,茲依職權裁定命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內,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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