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號再審聲請人 曾椿英
黃則榦 黃則銘 曾崇慶 陳曾茂齡 曾喜城 曾振城 吳玉明 吳玉珍 兼上列九人訴訟代理人 曾金雄 上一人輔佐人 劉德政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屏東縣內埔鄉公所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