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麗蘭 上列債權人與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吳俊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若其法定代理人非吳俊緯,請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債務人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是否曾給付債權人分紅款項,若是,其時間及數額為何。
三、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連帶按月給付分紅款項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經查,依聲請狀所附股東入股權益約定書第1條及第3條,債務人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僅於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應按月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萬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