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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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林韓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碧容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因原告另有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1號),在該訴訟救助案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訴訟救助應駁回確定者,原告應於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碧容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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