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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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彭武得選任辯護人林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文彭武得 應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若彭武得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鄉○○路○段○○○號。
理由
一、查被告彭武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就附表編號1、2之交易則否認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等語,惟被告本案罪嫌,除據證人 劉純章 指證歷歷外,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之辯詞警偵訊並不一致,且附表編號2部分為有償交易,被告竟無懼被檢警查獲之風險,特意去向上游取得毒品,再交予劉純章,若非有利可圖,斷無可能如此,再加上卷附被告與劉純章之LINE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涉有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而被告否認犯罪,又係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被告有與證人勾串之虞,於斟酌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案已於110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審酌被告係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客觀上認被告面臨重責加身而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可能性增加,惟被告既已坦承全部犯行,應可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羈押,本院經核閱相關卷證,爰審酌被告之犯案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後,准許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爰諭知被告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惟若被告無法繳納指定之保證金而覓保無著,則應自110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因本案已經審結,認已無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併諭知即日起解除此部分之限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魏瑞紅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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