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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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371號
聲請人即
上 訴 人 高精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堂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陳倩如
余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退回裁判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係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
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
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是倘非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或撤回抗告
,即不得請求退還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40號、96
年度台聲字第30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對聲請
人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108年5月14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聲
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嗣相對人
具狀撤回起訴而終結本件訴訟,惟既非係由聲請人撤回第二審上
訴而終結訴訟,其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與上開規
定不合,無從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