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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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原告 盧彥旭 新北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6,8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立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000元)

1

利息

48,000元

110年11月5日

114年7月10日

(3+248/365)

5%

8,830.68元

小計

8,830.68元

合計

56,83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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