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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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原告 盧彥旭 新北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6,8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立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000元)
1
利息
48,000元
110年11月5日
114年7月10日
(3+248/365)
5%
8,830.68元
小計
8,830.68元
合計
56,8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