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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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人 康偉成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