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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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子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3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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