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子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3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