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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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4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余昱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昱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昱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9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1月14日,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