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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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0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振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振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振偉因犯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於民國113年8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該罪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自仍不得認已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業務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9日
112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20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4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6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4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4年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6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8日
114年5月6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