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 蕭清 和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訴訟代理人 林新堯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被告豐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輝雄 訴訟代理人 莊文富 被告 楊國寶 即全國模板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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