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上易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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