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勘驗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勘驗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