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5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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