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954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現場,兩造應於現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張靜女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鄭靜如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954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現場,兩造應於現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張靜女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