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告 林士堯 被告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劉振芳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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