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小字第三○號
原 告 聯邦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本件被告現於軍中服役,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出
被告服役單位之地址,以利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