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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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12號原告 陳正忠 被告富億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被告 陳淑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文森 被告 陳淑芳
陳譽仁 蔡佩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錦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
7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1項、第2項「被告 陳淑芬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淑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年7月16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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