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八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楠興交通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三日│柒萬捌仟零貳拾柒│QA七四五四六八│││││限公司││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