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明政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0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黃書苑法官郭姿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0二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美商花旗銀行松江分│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伍仟玖佰柒拾伍元│0000000││││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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