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
聲請人即被害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丙○○等常業詐欺等案件,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前曾受被告丙○○等詐欺,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起陸續匯款達新台幣(下同)八百三十二萬五千元,而認係本案扣押所得之部分贓款四百五十萬元、黃金及甲○○於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租用之保險箱(F265號)內之財物,因認無留存必要,請求發還予聲請人等情。
二、經查:本案雖有扣得部分贓款及黃金等物,惟依卷內資料得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犯行而受騙之被害人多達一○六人,被告等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贓款及黃金,無從區隔究係何特定被害人所匯寄之款項,自難予以逕為發還之裁定,聲請人自應另循依民事訴訟相關規定救濟,所請發還扣押物,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夏一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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