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60號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曾毓君 律師
參加人 鍾宗益
郭長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上訴人則聲請駁回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參加人、上訴人繳納。茲命參加人、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