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原告 于桂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正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提出告訴狀1份,雖表明原、被告及原因事實,惟未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該書狀所載內容不明,致本院無從理解其所欲請求之聲明究竟為何,是依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