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聲請人明宏五金實業社代理人 蘇水花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明宏五金實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台端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記載「 蘇美玲 」,為具狀人蓋章為「蘇水花」)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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